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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压力容器设计管理规定

cysgjj 发布于2024-02-04 07:28:08 压力管理 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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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做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2、做到管理严格化、规范化,使压力容器在安全范围内使用操作正确,同时具备合理、科学的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消除障碍,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3、接班人员应按照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压力容器房做好交接班前的准备工作,并详细了解上班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 交班者应提前做好准备,保持压力容器以及其他方面均正常并做好清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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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压力容器管理责任 明确压力容器管理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人。设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的注册备案 新购压力容器需按规定进行注册备案。对现有压力容器进行全面登记和备案。

5、对于液体贮藏,必须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压力容器是属于特殊设备,必须在总动力领导下,由动力设备主管部门设专职或***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工作。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需要注意什么

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使用现场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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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压力容器作为石油化工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设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要熟悉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对于通过减压装置降低压力后才进气的容器,要密切注意减压装置的工作状况,并装设灵敏可靠的安全泄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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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无论是新制造的,还是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都要受《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向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其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压力容器的使用年限规定主要依据于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全国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合计2432个,设计单位1380个。如此庞大且潜在隐患容器的存在,以及地域广泛的制造设计部门,自然成为国内外***部门特别重视其安全管理和监察检查的原因。

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有如下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机械部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一)从事第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负责审批、管理。

压力容器是属于特殊设备,必须在总动力师领导下,由动力设备主管部门设专职或***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工作。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第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中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国家建材局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

1、为贯彻执行***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经济、合理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 压力容器, 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3、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5、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6、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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