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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作业管理办法-压力容器作业安全规定

cysgjj 发布于2024-02-09 11:21:06 压力管理 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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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1、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

2、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3、用人单位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压力容器作业管理办法-压力容器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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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第十二条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对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出口锅炉的设计图纸,必须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批准。承担出口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设计批准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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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程。

必须对本企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2)及时、准确地批转国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文件、规程、管理办法等。

化工部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按归口范围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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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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