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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条例全文

cysgjj 发布于2025-02-03 06:00:16 压力管理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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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承压锅炉和压力超过一个表压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均需遵守。船舶和机车上的锅炉与压力容器不在此条例范围内。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专门从事检验工作

锅炉和压力容器是广泛应用生产生活中的承压设备,具有爆炸风险。为了确保这些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我国制定并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条例详细规定了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一系列环节的要求

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第二章 监 督 检 查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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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不包括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则专门从事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是事业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被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代替了吗_百度...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被以下2个办法代替了.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中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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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废止后,应使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作为替代文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文件,经2002年7月1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7月12日由局长公布。

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并规定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察要求。此外,条例还鼓励***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设备安全性能,并提倡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主要用于传热、传质、反应等工艺过程,以及贮存、运输有压力的气体或液化气体;在其他工业与民用领域亦有广泛的应用,如空气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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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需要获得***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才能进行设计活动。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和技术审核人员;二是有与设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三是有与设计相适应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这些单位应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的设备,也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被以下2个办法代替了.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中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5、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 总则 1 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2004...

三)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或者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以上液体的管道。第四条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对于那些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锅炉和压力设备,国家并未强制要求申请***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然而,企业必须确保其产品具有质量证明书等必要的文件,以对其生产的设备负责。一旦产品出现问题,企业需要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把控产品质量。

锅炉使用规范

1、第一章锅炉房管理***购使用具备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锅炉,请具备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安装锅炉,确保锅炉安装质量。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2、交接班时,交班人员需确保锅炉状态正常,并详细记录交接情况。保持锅炉房清洁,不应堆放杂物,保持良好的照明和设备运行正常。调速箱及链轮轴承导轨处应保持清洁,防止煤屑堆积影响设备运行。交接班时双方需认真负责,记录交接中的情况和问题。通过严格的规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稳定运行,提高运行效率。

3、锅炉的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操作规范、日常检查与维护制度、定期检验与维修制度以及应急处理预案。首先,安全操作规范是锅炉使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规定了锅炉启动、运行和停机的标准操作流程,确保操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遵循正确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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