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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压力容器监察条例

cysgjj 发布于2024-02-02 12:49:09 压力管理 42 次

本文目录一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2、如果锅炉是压力锅炉的话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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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5、问题一: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多少年检验一次?

第六条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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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一般在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查。下列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按下列要求确定:(1)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者二级的,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2)如安全水平为3级,则须每3至6年检查一次。

定期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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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监察的管理权属?

1、没有隶属关系。都是从省质监局或是国家质检局取得资质。

2、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亲亲 燃气锅炉归监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4、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北京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工作。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1949年——2001年国家劳动部所属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局负责(厅局级)。2001年——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副部级)。2005年——现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目的是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特种设备各种状况良好,保证人民的人身安全。

2、第一条 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根据***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院或者***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是可以贴封条查封的(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是如何规定的?

1、法律分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定是: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是的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由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

3、压力容器检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来的,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监督,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 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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